高某与同案人李某(另案处理)为谋取非法利益,经商议决定承租福鼎市某星级酒店六、七楼用于开设福鼎市某桑拿会所。高某以其名下的福鼎市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,与福鼎市某星级酒店签订租赁协议,并全权负责会所装修、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。
两人合营的桑拿会所正式营业,募集了多名女以单次性服务6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活动,并统一制定规章制度,对人员进行编号管理、业务培训,双方约定嫖资及相应抽成。为了加强会所管理,高某还招募同案犯程某、张某、郭某等人(均已判决)人担任经理、业务领班、业务员等,分别负责财务、员工管理、对外宣传、招揽、接送、接待嫖娼人员、安排人员供嫖娼人员挑选、记钟、催钟等事宜。在会所营业期间,高某主要负责后勤、采购日常用品、参与核对账目、收取营业款、发放工资及参加会所日常会议等主体管理事宜。两个月后,随着合伙人李某的离开,高某顺理成章地成为会所的总负责人。
根据会所签单统计2015年8月21日至同月26日 该会所提供服务共45人次 期间,被告人高某非法获利4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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